江苏教育学院关于执行《南京师范大学高等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修订稿)》条例 一、本条例适用于我院普高四年制本科学生。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 (二)系统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以及相关知识,在规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要求的学分,毕业论文(设计)和其它实践环节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具有从事本门学科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 (三)非英语专业(除艺术及体育类专业)的学生学完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大学外语课程后,需通过学校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 (四)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江苏省普通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文科及体育类专业学生获得一级合格证书,理工科学生获得二级合格证书。文体与理工科要求不可互换。 (五)我校与外校联合办学并由我校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申请我校代授学位的其他学校学生,除上述要求外,还需通过3门学位核心课程考试,且成绩及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本规定第二条要求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过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或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警告处分,后虽有进步但毕业前经学校组织评议仍未达到授予学士学位要求者; (三)有过考试作弊行为者; (四)因各种原因已作结业处理,后准予毕业者。 五、凡毕业注册时因未通过外语水平考试或计算机等级考试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在其弹性学制期内通过考试,可授予学士学位。 六、本规定从2006届本科毕业生开始执行。 江苏教育学院二○○七年八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