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教育学院“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

信息来源:外国语学院  发布时间:2010-11-05  浏览次数:41

 
 

江苏教育学院“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而又品学兼优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财政〔2002〕96号、苏教财〔2002〕90号)及《〈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教财〔2003〕97号)精神,现将我院关于开展“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我院全体普高学生(含当年秋季入学的学生)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校、系、班级等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爱护公物,尊敬师长,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生活俭朴;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积极参加科技活动和社会活动,学习成绩优秀;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军事训练和公益劳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5.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困难的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先推荐。

三、评选名额和资助金额

1.各系推荐的候选名额控制在比例之内上报学校,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不可兼得,学校在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指标内按好中选优的原则进行评审,并在向省教育厅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推荐材料之前,将获得国家奖学金及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

2.国家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其中一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二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省政府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四、评选程序和时间

各系在当年“三好学生”、“专业奖学金”评定的基础上,向学生作“国家奖学金”及“省政府奖学金”评定的动员。由各系学生工作指导员、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24人组成评选小组,负责对所在系推荐的候选人的学习成绩、综合表现校纪校规、及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考核,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3份)和“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2份),经系务会议讨论后,将候选人名单上报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