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育人为本的教育管理理念,坚持依法办学,切实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校纪校规的严肃性,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提出对该处理、处分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本办法所规定的“申诉人”是提出申诉的学生,“被申诉人”是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处分决定的学院或学校有关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申诉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委会”),申委会独立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
第五条 申委会设委员9名,其成员分别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监察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相关负责人,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代表、教师(包含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及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特殊情况下,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申委会主任由校领导兼任。申委会委员任期为二年。
第六条 申委会办公室设在监察处,负责申委会的日常事务。包括受理学生申诉、先行检查申诉案件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建议对重大事件组织听证会、宣布申诉复查结论等。
第七条 审委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书面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复查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作出维持或建议撤销、变更原处理、处分决定的复查意见;
(五)将申诉处理结果送达申诉人、被申诉人和相关单位。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可以依照本办法向审委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
(二)对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第九条 学生欲提出申诉,应在接到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审委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并填写《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大学生申诉申请表》,提供学校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的文件副本。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真实姓名、年级、专业、班级、学号、身份证号、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诉求及相关的依据和证据。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手写签名。
第十条 申诉受理条件为:
(一)原处理、处分决定适用规定明显不当;
(二)原处理、处分程序不符合规定;
(三)原处理、处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
(四)有证据证明违纪处理过程中有徇私行为。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诉,申委会不予受理:
(一)以同一事实或理由申诉;
(二)超越申诉范围;
(三)超过申诉期限;
(四)已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
申委会做出不受理决定,应及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通知申诉人所属学院。
第十二条 申委会接到书面申诉后,除依据第十一条规定不予受理外,应在申诉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延期理由,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延长以一次为限(延长期限需经相关负责校领导同意)。但涉及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不得延长。
第四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申委会办公室应在作出受理决定后及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应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日内作出包括作出处理、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申委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申委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可召开复查会议对申诉进行复查。
第十五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的,由申委会办公室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复查意见应获得申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采取复查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复查会议应以适当方式公开进行。下列复查会议不公开进行: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学校秘密的;
(二)涉及申诉者个人或他人隐私的;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
第十七条 决定召开复查会议的,申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公布并通知复查会议的时间、地点。复查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申诉人应出席复查会议,申诉人不出席复查会议的,复查会议照常举行。
被申诉人应派一名代表出席复查会议,未派代表出席复查会议的,复查会议照常举行。
申诉人所属学院或学校有关部门可派一名代表列席会议,代表可以在复查会议上发表意见,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复查会议主持人由监察处副处长担任,监察处副处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监察处工作人员担任主持人。复查会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申委会成员和其他出席会议人员;
(二)主持人告知申诉人、被申诉人有请求回避、陈述、举证、对证据和事实情况发表意见的权利,并询问申诉人、被申诉人对申委会委员是否请求回避;
(三)申诉人陈诉;
(四)被申诉人代表陈述;
(五)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代表对证据和事实情况发表意见;
(六)申委会进行合议;
(七)申委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申诉人可以对申委会委员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申请应在复查会议开始时提出,若在会议开始后得知有上述情形的,应在申委会进行合议之前提出。申诉人提出回避申请的,主持人应宣布休会,由申委会进行审议,被提出回避申请的委员不得参加审议。审议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若参加复查会议的委员人数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复查会议继续进行。不符合该规定的,由主持人宣布延期开会。
第二十条 申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可以请求其回避:
(一)曾经参与作出被申诉决定的;
(二)与复查决定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经申委会合议,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复查决定。复查决定必须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到会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主持人负责维持会场秩序,对违反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三条 复查决定作出后两个工作日内由申委会办公室将复查决定书副本送达申诉人、被申诉人和相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不予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等,应直接送达申诉人、被申诉人和相关单位,相关人员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章 申诉复查决定
第二十五条 申委会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申诉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处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处分适当,维持原决定;
(二)原处理、处分决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适用依据有误,变更原决定;
(三)原处理、处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处理程序和权限的,变更原决定;
(四)原处理、处分决定事实不存在,超越或滥用职权,决定明显不当,撤销原决定。
第二十六条 申委会决定申诉不成立的,应将不成立的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申诉人及其所属学院,学校原定处理、处分照旧执行。
申委会决定申诉成立的,对变更记过以下处分的可以直接做出复查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最终决定;对变更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需向校党政联席会提交成立的决定、理由、票数和建议,由校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在学生申诉期间,学校原处理、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申委会认为必要的,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可暂时不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八条 申诉复查结论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的,须向申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终止。除非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申诉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再次提起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申委会的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在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可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江苏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监察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