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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教育学院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字号 】【 打印】【 返回 发布时间: 2010-11-05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经国家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或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其它形式的招生考试,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授权、由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并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可进入本校学习,并取得本校学籍。

第八条  新生入学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书面申请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向本院所属系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规定日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查实后一律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新生经过复查符合招生条件,即取得学籍。

第十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属于符合招生条件的)不能坚持学习,但经本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校卫生科签署意见,经所属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离校治疗期间的医疗等一切费用自理,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

第十一条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好转并已能修读学业者,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周内,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所属系申请入学。经本校卫生科和本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系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随同下一年级新生办理报到、交费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入学者、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读学生均须在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办理交费和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二节  考勤与纪律

第十三条  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级指定的考勤员共同负责,每周向系教务员通报一次,并于学期末停课考试前将学生出勤情况报系教务员汇总归档,系教务员将应作处理的材料报教务处。发现连续旷课半天以上的,应于当日向旷课学生所在的系主管领导报告。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须按如下要求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一)请假在一天以内(含一天)的,提出书面申请,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请假在一天以上一周以内(含一周)的,提出书面申请,由系主管领导批准;请假在一周以上的,提出书面申请,由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以上审批手续的材料均由学生所在系存查;

(二)学生因病请假,须附医院相关证明,请事假须附其它有关证明;

(三)学生离宁(离校)驻外参加学习、军训、实习、社会调查等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因故请假,由我校的带队教师批准,准假权限为三天,超过三天时按本条第一款执行,学校另有专门规定的按专门规定执行;

(四)学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学科或科技竞赛活动,或参加学校进行的重大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需请假的,由组织者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和相关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系并转告任课教师;

(五)学生请假获准后,应将请假条和审批意见交所在系存查。请假期满应向系办公室销假;如假满仍不能继续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四条   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或经选课注册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应令其退学。旷课不足60学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具体处理办法参照第四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缺席时数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数1/3的(体育课每学期缺1/4者),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应予重修。

第十六条   各类课程考试一般不得请假。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于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经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并由学生所在系转告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未经批准擅自缺考,按旷考处理。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前持医院就诊病历和病休证明请假并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学科或科技竞赛活动,与考试日期冲突或对考试产生明显影响的,由组织者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和相关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由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系并转告任课教师,方可缓考。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按旷考处理。

缓考可视情况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安排,或参加该课程下一轮的正常考试。旷考者一律重修。

第三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七条   为稳定学校的教学秩序,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对学生转学、转专业的处理适当从严。准予转学、转专业的范围限于以下情况:

(一)学生因公伤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由本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并经卫生科复查核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学生存在某种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和专业发展情况,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适当调整部分学生专业的。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学、转专业:

(一)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在读三年级(含三年级)、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

(三) 招生时批次低于我校申请转入我校的;

(四) 所在专业招生时录取分数线低于拟转入专业的;

(五) 成教或其他系列拟转入普高系列的;

(六) 专科层次拟转入的。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学、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拟转入系考核合格并签署同意接收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转呈主管院长核准。

(二)学生申请在省内转学,须由所在系推荐,经学校审核,并经拟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申请跨省转学,须由所在系推荐,经学校审核,报转出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该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出校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的学业要求如下:

(一)学生转学、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含转专业、转学前已取得的有效学分),方可毕业;

(二)转专业以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同名称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所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层次要求的,已取得的学分无效,必须重修;

(三)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其它课程学分可计为已取得的任意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跨学科门类转专业,一律从转入专业的一年级读起;跨二级类学科转专业,经转入系考核确定,可从转入专业的低一年级或一年级读起;二级类学科范围内转专业,经转入系考核确定,可插入同年级或低一年级修读。经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考试而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转入新专业后从何年级由教务处与相关系会商后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只限一次,“专转本”学生经考核录取后不再转换专业。经批准转学、转专业后,一律按转入专业同年级收费标准缴纳培养费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随着我校普高招生规模的扩大和其他情况的变化,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学校可适当放宽、转专业范围,并制订《江苏教育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或我校卫生科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校历为准,下同)以上的;

(二)在一学期内请病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要求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书。经所属系主管领导同意,校卫生科签署意见,填表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批准后,学生所在系应及时通知本人(因病本人不能办理时可委托法定监护人)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原来享受的专业奖学金或优秀奖学金、各类补助停发。带薪学习的学生由原单位按国家劳保规定执行;

(二)因病休学的,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期间学生的户口不作变更。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学期请事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应予休学。在校学生申请休学创业,有特殊困难的学生申请暂时中断学习分阶段完成学业,须提交由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署名的书面申请,经所属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予休学。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安排校内住宿,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任何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限,学生因服兵役可根据实际需要办理一年以上的连续休学手续。学期内休学(期末考试前)按本学期休学处理。

休学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累计中断学业时间不超过三年,专科不超过二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两周,应向所在系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卫生科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休学学生须持街道办事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休学期间的工作单位或相关管理机构出具的表现情况证明来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的学生视休学年限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复学后,原来所获的学分继续有效。如原专业低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

(四)要求复学的学生,由校学生管理部门和系进行政治表现复查。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五)复学应在休学的相同月份按规定时间办理,提前一学期复学者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缴纳该学年的培养费,无故逾期二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第三十条    凡因休学、保留入学(复学)资格离校期满复学,均须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有关复学手续,否则不得参加学习,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五节重修、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所修课程和实践环节,不论何种原因,经补考后未通过考核的门数或学分尚未达到留级情况的,可以实行重修(任意选修课可重选)。

重修次数不作限制。重修的方式为插班重修。学生申请重修须在补考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到所在系填写申请表,经任课老师同意并经所在系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重修手续。学生申请重修须利用空余时间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课程学习和教学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留级:

(一)在一学年中有4门以上(含4门)必修课程考核经补考仍不合格或未取得的学分超过12学分(含12学分)者;

(二)在校期间累计有5门以上(含5门)课程经重修后仍未通过考核或经重修后仍有超过15学分(含15学分)未取得但尚未达到退学程度者;

(三)本人主动提出留级申请的。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留级的处理按学年进行。留级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不要求重新学习,但允许学生自愿学习或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取其中的高分登记。留级期间可申请选修其他课程,但每学期修读的最高学分不得超过25学分。学生留级如遇下一年级该专业停招,则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四条   留级学生按所编入的班级缴费标准执行,留级期间的待遇与该班级学生相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每学年结束时,学生累计获得学分与总学分之比第一学年少于1/7的、第二学年少于2/7的、第三学年少于3/7的……专科生第一学年少于1/5,第二学年少2/5的……(以此类推);

(二)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不论何种原因,按当前所在级计算,在籍学习时间(包括休学、停学、保留学籍等)超过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

(四)休学期满,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超过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九)因严重违纪应作退学处理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个人要求退学应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属处理行为的由系提交报告及相关材料),主管领导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学校须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故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按法定视为有效送达的方式办理),并在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包括结清应交费用、归还图书和其他用品等;已交足全部费用且符合退款条件者,退款标准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自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所在地落户。入学前是国家在职职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性病患者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至少学满一学年且已取得规定的必修课学分)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因自费出国留学而退学者,离校后一年内可保留其复学的资格。

第四十条   因第三十五条中(一)、(六)、(九)三项原因退学者,可作退学试读处理。在退学处理决定下达后,可根据本人申请和认识错误情况,经监护人担保,所在系同意,学工处审议认定,学校批准,方可取得退学试读资格。试读生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试读期限为一年。

第四十一条   试读生应在学年开学前到教务处办理试读手续。试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除按学校公布的同专业下年级收费标准缴纳培养费外,还须另行缴纳试读费。

试读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范围内,学习结束离校时,确有明显进步者,经所在系考核,教务处会同学工处审核批准,办理毕业或结业、肄业离校手续,试读期间再有违纪行为或学分仍未到学校规定者,则取消试读资格,予以退学。

第六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四十二条  我校对于教学活动实施学分制管理。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教育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其依据是各专业教学计划。学生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方能毕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所修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及格(合格),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及格(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且不予补考,必须重修(任意选修课可重选)。

第四十四条   课程(或教学环节)考核方式分为两类:考试和考查。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多种形式进行。各门课程(或教学环节)采取结构成绩制,每门课程的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及理论成绩、实践成绩占课程最终成绩的比例,由各系按课程的具体情况并参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提出意见,经教务处认可后付诸实施。一般平时和期中成绩为40%左右;期末考试(考核)成绩为60%左右,最高不得超过70%。

第四十五条   课程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考查成绩按A(优)、B(良)、C(中)、D(及格)、E(不及格)五级制进行登记。登记时必须全面反映平时、期中、期末和总评成绩。

重修课程表的考试成绩登记及绩点计算与正常课程要求相同,但在成绩册上必须标注“重修”。

第四十六条   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全面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以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来区别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是该项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试成绩的相应绩点;平均学分绩点,为所学各门课程的学分分别乘以各门课程考试成绩的相应绩点,其和除以各门课程的学分总和所得的商(保留1位小数,余则四舍五入)。

即:成绩A(优)B(良)C(中)D(及格)E(不及格)100~≥90<90~≥80<80~≥70<70~≥60<60绩点数43210平均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相应成绩的绩点所修课程学分

第四十七条   学生按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经考试(考核)或重修成绩合格后,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相应的绩点。平均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体育课程不纳入平均绩点计算。

考试作弊、旷考、考试不交卷的,如系必修课程,登记成绩时注明原因,其课程成绩为零分,绩点为0,并参加平均绩点的计算。

学年平均绩点>3,可作为评选三好生的智育条件。

第四十八条   凡有作业、实验、实践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交作业、实验或实践报告,方能参加该课程考试,缺交量达全学期总量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如系必修课,登记成绩时注明原因,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绩点为0,并参加平均绩点的计算。

第四十九条  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课程的考试;如系必修课,登记成绩时注明原因,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绩点为0,并参加平均绩点的计算。

第五十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均当场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以零分记,并视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方可给予重修机会。具体违纪处理办法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节  课程选修、免修和辅修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可根据主修专业的教学计划和主客观条件,自主制订修学计划,确定每学期修读课程、选修时间和顺序。全日制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每学期一般应修读20-25学分,允许上学期平均绩点大于3的学生比应修学分多选1至5学分,多选课程时须听从老师的指导。

第五十二条  公共选修课、任意选修课的选课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有关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务处提供的课程表及选修课流程图,听取老师的指导。选课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程;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按序修读,未取得先行课学分的,一般不得选读后续课;

(二)选课手续一般安排在前一学期结束的前4周办理,无论选修本系或非本系的课程,均需办理选课手续,获得选课注册通知后方能正式听课。未经办理选课注册手续,擅自听课、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三)学生可在开学1周内进行试听课,通过试听,如拟退选、改选者,须按规定办理退选、改选手续。开学两周后即正式编定教学班,不再接受退选、改选,并进行考勤;

(四)选课后,学生必须参加听课,无故缺课者按旷课处理。

第五十三条   为适应社会多样化人才的需求,鼓励学生努力扩展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每位学生必须跨类选修每类3学分以上,综合文化素质课必须修3学分(每学年1学分)。

第五十四条   下列课程不列入选课范围:

1.低于本专业教学大纲要求的同类课程;

2.未修读先行课程的后续课程(先行课不及格,一般也不得修读后续课程);

3.上课时间与应修必修课程冲突的课程;

4.修读人数已满额的课程。

第五十五条   学生经过规定手续选修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参加考试。少数学生自学能力很强,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所在系主任批准,教务处备案,可允许少听课或免听课,但须呈交作业,参与实践环节,并参加考试。公共体育课、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以及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不得少听和免听。

第五十六条   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且有关先修课程成绩在80分以上,可申请免修某些专业必修课程。申请免修的学生需填写“免修课程考试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系主任批准后,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的成绩在良好或80分以上者,可准予免修,并报教务处备案,给予这门课程应得的学分,记入成绩档案。

第五十七条   学生要求免修某门课程,参加免修考试,按下述两种办法办理:

1.其它年级正在上该门课程,可在该年级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如系学年或学年以上课程,则应在第一个开课学期的期末考试)前两周提出申请,与该年级一起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学年或学年以上课程则应该参加课程的历次期末考试)。

2.免修的课程如系教学计划规定在下学期开设的课程,应在本学期选课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于下学期开学一周内参加单独命题的免修考试。

第五十八条   批准免修的学生如需另外选修其他课程,应在批准免修之后的三日内,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

第五十九条   公共体育课、政治理论课、德育课、教育类课程和实验等实践性课程,不得免修。学生因病或生理缺陷确实不能修习体育课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医院证明,经所在系领导和体育教研室同意,报教务处批准,上保健体育课,其考核成绩作为体育成绩,但不得免修。

第六十条  学生在确保完成主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前提下且去年平均绩点>3,可根据个人志趣和主客观条件(包括时间条件和选课的可能性),从第二学年起根据学校提供的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择定某一专业,作为自己的辅修专业,并有计划地选读该专业的有关课程,达到相应学业标准后发给相应证书。辅修的学分均应按规定的标准付费。

符合辅修条件的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一般从二年级开始。辅修学生须填写“辅修专业(课程)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本系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后,一份存本系教务员处,一份存辅修专业所在系教务员处,一份报教务处。(详见我院关于辅修课程的管理规定)

第八节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六十一条  专科标准学学制为三年。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标准学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基础上作适当缩短或延长,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可缩短为二年,也可延长至五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等中断学业的时间。

第六十二条   学生按照主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提前学完全部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允许提前一学年毕业离校。

第六十三条   学生因病需要休学,或因家庭经济困难、创业打工等原因需休学,或因学习困难、或需要辅修第二个专业的学生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在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延长在籍学习时间。

经批准延长在籍学习的学生,本科生实际在校第五年开始、三年制专科生实际在校第四年开始须按所在专业交费标准交纳培养费。

第九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和各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10学分及以内的课程未达及格成绩,可发给结业证书;该类学生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可在毕业前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所在系可根据教学资源及生活资源条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作延长学习时间处理,否则按结业处理。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学年并取得规定的必修课程学分,因某种原因退学可发给实际修业年限证明的肄业证书。

第六十七条  拟提前毕业的学生,须提前一学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提交在校各学期成绩和最后一学期的选课学习计划和实习计划,所在系审查通过后报教务处批准,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工作处于下学期末办理毕业和派遣手续,离校就业;也可以不申请提前毕业,在规定年限内留校辅修其它专业,或作报考研究生准备。

第六十八条  对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难以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如仍较之规定学分欠缺10学分以上者,则予以办理肄业离校;若欠缺10学分以内(含10学分)者,则可结业离校。

第六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四个方面。着重点放在对思想政治、道德品质以及学业水平、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劳动态度和身心素质等方面,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七十条  学生毕业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一条  结业离校的学生,在其弹性学制的有效期内按学校规定时间返校重修并考试及格、获得相应学分后可换发毕业文凭。学生因故没有参加毕业实习或参加毕业实习成绩不及格而作结业处理离校者,在其弹性学制的有效期内由本人向任教学校或就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任教学校或所在单位领导对其就业后教学或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及格”或“不及格”的评定意见,经我校认定后,及格者可申请换发毕业文凭。逾期不申请者,以后不再受理。

第七十二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等同效力。

第十节出国学习

第七十三条  在校学生联系出国学习所需的成绩或在读证明,须由系出具经教务员签署的成绩单或主管领导签署的办理在读证明的申请,到教务处申请办理。

第七十四条  凡与国外高校交换培养或联合培养的在校生,均须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教学管理和外事工作的规定,由学校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参与签署交换培养或联合培养协议,明确双方学校的管理职责、专业和课程选择、培养年限、学分互认等事宜。

第七十五条   拟自费出国学习的在校学生,应持有关证明文件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由系主任签署意见后,到教务处办理退学手续,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部门办清离校手续,由教务处签署同意自费出国留学意见并出具退学证明,方可继续办理出国手续。

第七十六条  获准自费出国学习的在校学生在退学一年内如因签证等原因未能出国或出国后提前返回者可持有关证明到校教务处申请复学,超过年限的一律不得复学。

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十七条  学校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七十八条  学校将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各级学生会、学生代表提案、院长信箱等多种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七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八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八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会、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八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校将采取措施给予经济困难学生必要的帮助,受助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江苏教育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八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八十六条   学校将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江苏教育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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