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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解约及重新申领就业协议书手续的暂行管理办法
【字号 】【 打印】【 返回 发布时间: 2010-11-05
 
 
 

毕业生解约及重新申领

就业协议书手续的暂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毕业生解约及重新申领就业协议书的手续,在参照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的规定及兄弟院校的普遍做法的基础上,规定如下: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毕业生应该慎重签约,如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同意解除协议。如有特殊情况,应按下列手续办理:

1.毕业生向所在系领取并填写《解除协议申请表》及《重新领取就业推荐表、协议书、审核备案表申请书》。

2.毕业生向用人单位递致歉信并与用人单位友好协商,取得用人单位同意,并在解除协议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3.将《解除协议申请表》、《重新领取就业推荐表、协议书、审核备案表申请书》交毕业生所在系科审核。

4.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解约申请并在毕业生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5.将以上申请材料、推荐表原件及已签订的三份就业协议书交回就业指导中心审核。

6.就业指导中心在规定时间统一至省教育厅申请新的协议书。

注:在6月20日后提出解约、已列入派遣计划的毕业生待毕业后按改派办理。

学 生 工 作 处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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