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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教育学院关于实行走读生校外住宿备案制的暂行规定
【字号 】【 打印】【 返回 发布时间: 2010-11-05
 

江苏教育学院关于实行走读生校外住宿

备案制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我院走读生的管理,切实关心校外走读生住宿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校内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走读生是指按照招生时确定的不在本校内住宿的在籍学生。

二、走读生在校外住宿的具体操作及费用由学生或家长自理,安全责任自负。

三、走读生住宿地点应尽可能靠近学校,交通方便、安全,不影响在校正常学习及活动。

四、走读生所居之房屋结构必须安全,水、电、气设施均无安全隐患,有适合学习和生活的必要环境。

五、走读生须具有生活自理能力,具备安全使用水、电、气等设施的生活常识。

六、房主必须身心健康,无不良生活习惯,有能力保障学生住宿安全。

七、走读生与房主应签订书面协议,保障自身权益。

八、走读生在认可第二~七条要求后,方能向学校办理备案手续,填写《江苏教育学院走读生校外住宿备案登记表》,此表一式四份,一份交所在系,一份交宿舍管理部门,一份交学生工作处,一份交保卫处。

九、如办过备案手续的走读生住宿地点发生变更,应重新按本规定要求,另行办理备案手续。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二○○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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