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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教育学院关于执行《苏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条例
【字号 】【 打印】【 返回 发布时间: 2010-11-05
 

江苏教育学院关于执行《苏州大学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条例

一、本条例适用于我院两年制“5+2”专转本学生。

二、按照《苏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政治方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不符合本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而坚持不改者;

2.受过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

3.曾受记过、警告处分,经师生评议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4.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二)业务方面: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达到规定要求;大学外语达到学校相应规定。

不符合本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2.学习英语语种的非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所获成绩未达到当年度报考六级的资格线,且参加学校组织的英语课程综合考试所获成绩未达到合格线者;学习其它语种的非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除英语)四级考试所获成绩未达到及格线,且参加学校组织的所学语种课程综合考试所获成绩未达到合格线者;

3.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参加省计算机等级考试未达到学校相应规定者;

4.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医学类学生毕业考试平均成绩)未达到70分者;

5.未取得本科毕业资格者。

三、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申请

1.本科毕业生可在毕业当年规定时间内书面申请学士学位。

2.学生申请后如条件不满足,未通过审核,则以后申请不予受理。

(二)初审

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初审并将结果报教务处。

(三)审核

教务处审核各院系报送的初审结果及有关材料并将审核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四)评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全校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五)学士学位证书

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四、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为教务处。

五、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成人高等教育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六、本细则从2005级学生开始执行。2001级至2004级学生参照执行。

七、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以往规定如与本细则相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江苏教育学院二○○七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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