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宗旨和以生为本的办学理念,进一步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完善校纪校规体系、维护教学生活秩序、创设良好育人环境,培养适应社会需求、体现师德风范、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留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依据有关外事法律法规等另行制定。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简称违纪,下同)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其违纪性质、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认识态度和悔改表现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确有违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通报批评不属于纪律处分。通报批评分为院、校两级,处理权限分别在各学院、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等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处理决定在各学院或学校范围内公布,有关材料由各学院、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存档,不进入学生档案。
第六条 具有本规定中指出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共同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理;对其他成员,按照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分。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九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二)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五)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
(六)违纪事件由过失造成的。
第十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依照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认错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三)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五)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
(六)在一年内已受过校纪处分或通报批评的;
(七)同时违反两条以上校纪者。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其违纪行为应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者,作取消其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外组织或参与宗教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实验室、图书馆、体育馆等场所安全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违章用电、用火及其他危险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造成火灾或其它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撕毁学校通告、布告等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在校园内张贴非法宣传品,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捏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外事纪律,有损国格和学校形象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参与非法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非法出版、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音像、文字作品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十)凡有吸毒、贩毒、藏毒或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吸毒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在男女交往中,行为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具有主观故意、以学校在校生身份在校外言行不检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恶意毁损学校名誉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偷窃、侵占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并赔偿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次实施以上行为且涉及金额不足500元,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累计两次实施以上行为或合计金额达500元、不足1000元,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涉及金额1000元及以上或屡次违纪,情节恶劣,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偷窃或私刻、私盖公章,偷窃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诈骗(包括冒领、虚报、盗用)公共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并赔偿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未遂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作案价值不足500元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累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参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分别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娱乐活动中有少量金钱交易的或非谋利性地为赌博提供条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参与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两次及以上涉及钱款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为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收取费用、聚众赌博或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和网络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络上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损害国家、集体权益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妨碍他人通信自由,给他人造成损害,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有涂改、伪造公文、证书、证件、资料或转借、冒用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故意伪造、涂改成绩单、推荐信等证明文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欺骗组织、包庇坏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实施打斗行为,但以言语或动作挑逗、侮辱他人,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具有主观故意,并实施偷窥、偷拍、偷录等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权者,给予记过处分;给他人学习、工作、生活带来不良影响并造成一定后果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责任以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打架、斗殴的策划者、肇事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打架、斗殴者,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群体打架组织、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虽未动手打人,但在现场起哄或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持械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旷课或擅自离校,或者在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教育教学活动中擅自缺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不满10学时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旷课累计达10学时(含)以上尚不满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20学时(含)以上尚不满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30学时(含)以上尚不满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40学时(含)以上尚不满5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达50学时(含)以上或连续旷课达两周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在校旷课,按实际学时计算;未请假擅自离校或缺席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教育教学活动的,参照旷课处理,每天按8学时计算。未请假擅自离校天数包括休息日在内。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校考试规定的,根据违纪的事实,分别给予以下处分,同时考试成绩无效:
(一)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成绩记录填写“违纪”,并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两次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三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携带未经允许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要求存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尚未构成作弊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饮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擅自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学生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两次作弊或作弊与违纪各一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考试开始后课桌上(内)、座位旁仍有与考试内容相关文字材料的;
2.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
3.在桌面、墙壁或身体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4.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
5.强拿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6.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7.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
8.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发送、查看信息者;
9.利用中途如厕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10.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在考试中途故意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11.通过伪造、涂改证件或其他手段为他人代考者;
12.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
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
5.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
(四)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在考试前后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或作弊事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学生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者区域性考试以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中发生违纪或作弊的,参照该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六)如有其他作弊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参照以上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术道德和规范,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和学术诚信,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屡教不改,一意孤行者,给予记过处分;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迟归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未经批准,擅自夜不归宿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或出租学生宿舍床位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校外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留宿他人,给公共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在宿舍内违章用电、违章照明、违章使用各种炉具及明火者,或私拉乱接电线者,经教育不改或造成较轻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宿舍管理条例,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妨碍公寓管理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内有饲养宠物、抽烟、违反作息规定、破坏环境卫生等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八)其他违反《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条例》者,视情节轻重,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如涉及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学校有权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应执行下列程序:
(一)学生所属学院或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1.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由保卫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涉及学校治安方面的违纪行为,由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属学院及学生工作处进行调查。
3.涉及学籍与考务管理方面的违纪行为,由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属学院进行调查。
4.涉及日常行为规范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处会同学生所属学院进行调查。
5.涉及公物损坏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处会同学生所属学院及后勤管理处进行调查。
(二)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将学生违纪情况向所属学院通报,并书面告知拟处分学生调查所认定的其违纪事实、拟给处分、处分依据,告知拟处分学生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记录。拟处分学生应当在记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记录人做出文字说明;
(三)学生违纪后,由所属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人员负责与其谈话,并做好记录;
(四)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应当出具处理决定书或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签字,无法直接送达的,学校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理的权限:
(一)给予学生严重警告以下的处分,由学生所属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批准,由学校发文;
(二)给与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属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批准,由学校发文;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属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并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发文,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四)涉及学生考试违纪的处理,由教务处负责牵头。教务处对学生的违纪行为予以定性后,报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批准,由学校发文;
(五)涉及多个学院学生的违纪行为和校外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并与有关学院协调处理;
(六)在公共场所发现学生违纪行为的,由该场所所辖单位配合保卫处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学生工作处及学生所属学院,按规定处理;
(七)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起草,加盖学校公章后下发,并存入文书档案和受处分学生个人档案。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视情节轻重,最长不超过12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二)受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属学院负责考察。学生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在处分期满前10个工作日,由本人向所属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书面解除处分申请。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可以按期解除,学院出具解除处分通知书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研究决定,可以按期解除,学生工作处出具解除处分通知书。
(三)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有违纪行为,尚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视情节可以延长处分期限1次,最长不超过6个月;按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处分期限按照原违纪行为未执行完的期限与新违纪行为的期限合并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受处分后在校学习时间不足上述处分期限的,根据学生实际表现,处分解除时间由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研究决定。
(五)学生受处分期间,取消其获得表彰、奖励等资格;学生干部受处分者,其学生干部职务自行终止;党团员受处分者,由党团组织另行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被开除学籍者,其已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10日内由学生所属学院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在回执上签字。如学生本人拒绝签字,则由送达人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若受处分学生未在学校,由院部所属学院以挂号信形式将处分决定书按违纪学生提供的地址邮寄给其本人。若信件退回,则在回执上做好记录,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若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可以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后续工作中与受处分学生权益直接相关的,应当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处分到期或毕业前,学生所受处分按下列程序予以解除:
(一)学生向所属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
(二)学生所属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生受处分以来的实际表现,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
(三)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按照职能分工对学院意见进行审核,经校领导批准后发文。
第三十四条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满半年但不足一年的,如果表现突出,可根据以上程序,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察看期不少于六个月);毕业时未按规定终止留校察看期者,不发给其毕业证书,作结业处理;学生毕业后留校察看期满,其所属单位证明其表现良好,本人可向学校申请终止留校察看期,学校可为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相关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归档。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对处理、处分决定进行申诉的权利。学生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委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申委会的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江苏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或复查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具体申诉处理程序按照《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处分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